湘潭县:“十二条禁令”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预防和惩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湘潭县出台“十二条禁令”,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严禁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二是严禁干扰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准利用申报审批、执法、管理等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严禁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拆迁、安置政策,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四是严禁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搭车收费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行为;五是严格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制,坚决杜绝工作不负责、作风不务实、落实不到位等;六是严禁发生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定的行为,严格认真落实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七是严禁对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环境问题的盗窃哄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环境问题,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八是严禁对群众反映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安置等民生问题不及进调查处理;九是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铺张浪费行为,严格规范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十是严禁违反重点工程审批和建设程序,不认真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十一是严禁领导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干预和插手重点工程建设,从事与重点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活动和经营活动;十二是严禁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向施工、监理企业索要财物或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的馈赠、吃请及红包礼金。
对违反规定的,该县纪委监察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湘潭县纪委执法室、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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