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

湘监发[2013]2号
关于印发《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监察局、预防腐败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监察室(处),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监察机构,各高等院校监察机构:
现将《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2013年4月7日
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性,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湖南省监察厅加挂湖南省预防腐败局牌子的批复》,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预防腐败调查是指由预防腐败专门机构针对已经发生腐败案件或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党政机关和社会领域开展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旨在寻求有效预防腐败对策。
预防腐败调查是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前置性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可以适时开展预防调查:
(一)已经发生腐败大要案件的单位;
(二)多次发生或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的部门、单位和系统;
(三)权力相对集中或资金相对密集、容易产生腐败的部门、单位和系统;
(四)涉及面较广、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社会领域腐败问题所涉及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教、科、文、卫、体等)、社会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市场中介组织等;
(五)其他需要开展预防腐败调查的。
第四条 预防腐败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
(二)坚持惩防并举、预防在先;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第五条 预防腐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某个、某类或者某领域、某行业腐败案件的原因、特点、规律和趋势;
(二)因制度缺陷造成的,以权力寻租为主要手段的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
(三)因利益冲突衍生的腐败案件的类型、特点、规律;
(四)社会领域中容易诱发腐败的不正之风、异常社会现象、经济活动或者职务行为;
(五)其他可能诱发腐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六条 预防腐败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由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办公室统筹安排,经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预防腐败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防腐败调查的程序是:
(一)立项报告;
(二)立项审批;
(三)组织实施调查;
(四)撰写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或监察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措施或监察建议。
第八条 预防腐败调查实行主办责任制,主办人对预防腐败调查工作全程负责。
经预防腐败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办公室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组织其相关内设机构共同调查;或会同检察、公安、审计、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调查。
第九条 预防腐败调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卷,调取材料,旁听案件法庭审理;
(二)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座谈,开展问卷调查;
(三)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四)委托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
(五)列席有关单位会议,复印有关资料;
(六)其他必要措施。
本条 (一)、(二)、(五)所述有关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
第十条 预防腐败调查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报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期,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预防腐败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预防腐败调查完成后应由主办人负责制作《预防腐败调查报告》,经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立项调查起因、调查经过、主要问题、调查结论、预防腐败措施或监察建议、调查主办人、终结日期等。
监察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预防腐败调查实行备案归档管理。预防腐败调查所有程序完成后,应按规定整卷归档。
第十四条 被调查单位对预防腐败调查工作应予以支持配合。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应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
第十五条 预防腐败调查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有关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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