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为政府公共服务“立规矩”

今年是“发展环境优化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湘潭市“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正在深入开展,不仅对4类17方面45项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安排,还将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收费专项检查。
湘潭市“发展环境优化年”行动要求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继续简政放权,狠抓政策落实。清理、减少和下放部门职权,落实经济发展政策,优化项目建设及企业、园区周边环境。二是实施阳光政务,提高行政效能。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政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三是规范权利运行,严格执法执纪。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涉企检查、涉企收费行为,推进公正司法。四是维护市场秩序,彰显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规范供水、电、气、通讯、金融等公用企业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宣传报道行为。
同时市监察、物价、财政、优化办等部门联合行动,决定从7月到11月,在全市开展“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行动。检查内容包括9个方面: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政策;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不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政策继续收费,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收费标准长期执行不到位或者擅自减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降低后仍按照原标准继续收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行政机关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收费;其他违反国家、省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湘潭市纪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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