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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文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就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12类“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意见》要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委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巡视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郑亚邦 通讯员 张贵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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