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县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还面临诸多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亟需我们加大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力度,不断促进统一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工作关系不够顺。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主要对驻在单位党组负责,形同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同一个锅里吃饭”、“自己监督自己”、“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仍然客观存在。
二是职能定位不够明。一方面,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兼职”的问题,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个别派驻机构干部本身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意识不强,无所作为,没有威信,不被重视。
三是监督手段不够硬。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但有的派驻干部监督意识不强,相对更加重视教育,而忽视了监督和惩处;有的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掌握不够,导致难以有效开展监督。
四是业务素质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不系统,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别是新任纪检组长,很多是驻在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务骨干提拔,对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这一点,在办案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二、加强统一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理顺关系,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各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的观念,增强“派驻意识”。在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案件查办等工作上,直接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重要情况、重要问题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要协助、配合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大胆参与、全面监督,而不是包办代替、大包大揽。要从根本上改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驻在单位的“依附关系”,切实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要充分考虑派驻机构工作的特殊性,不能把派驻机构干部等同于驻在单位干部,对于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长不参与驻在单位内部轮岗。
二是明确职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后,应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落实。要突出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监督重点,加大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驻在单位重大决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各派驻纪检组长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紧密联系驻在单位实际,以监督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要督促驻在单位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与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完善机制,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完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协调、帮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方式方法,确保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完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努力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完善例会制度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增强系统意识;完善考核机制,继续推行派驻纪检组长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考核。
四是改进方法,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履职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好工作界限和处置分寸,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分工与履职、职责与职能三大关系,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全局中心工作之外。作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一方面要积极为驻在单位当好参谋助手,围绕本单位一个时期内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决策;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反腐倡廉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和促进驻在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工作。(芷江侗族自治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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