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永兴县“三先工作法”规范涉刑案件办理

编辑:黄建明 发表时间:2013-12-09 17:28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严把关口,移送前先审查。为确保涉刑案件质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委局自查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全部先由案件审理室对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由纪检监察室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手续。“三先工作法”推行以来,该县对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14件案件,全部是由案件审理室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由纪检监察室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手续。

    严肃纪律,不宜处分先停权。对查办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逮捕的党员,或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被逮捕的党员,在不宜立即开除党籍的情况下,实施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组织措施,待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依纪依法给其予党纪处分。印发《中共永兴县委关于实施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的决定》工作制度,明确全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工作中所负的职责,规定了司法机关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时必须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中共党员,检察机关在对党员实施逮捕后必须及时将涉嫌犯罪党员的逮捕决定书送达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暂停涉嫌犯罪党员的三项权利。目前,该县已对5名涉嫌犯党员实施了暂停其党员权利的组织措施。

    严格分类,判决前先处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后,审理室在形成审理报告前坚持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等问题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商讨和沟通,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意见一致,被起诉后一定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类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形成侦查终结报告后15天之内,由案件承办室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后,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室审理,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等到进入审判机关的审理程序,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后,在审判机关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不是较大,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法院判决前先作出党纪处分,等到司法机关作出有效裁决后再根据裁决结果作出政纪处分。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