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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铁律剑指“灯下黑”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近日,怀化市纪委监察局下发通报,公开曝光3个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干部违反办案纪律的案例,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这是市纪委监察局强化内部监督的一个缩影。

    早在2008年,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怀化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专门的内部监督工作机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市纪委监察局又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工作,解决“灯下黑”的问题,有力保障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完善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铁笼

    怀化市委书记彭国甫强调,“要带头坚持原则,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按规律办事。”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已经成为规范权力运行的一项共识。

    为切实规范纪检监察部门权力运行,怀化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了《关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暂行规定》、《案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等18项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三转”精神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纪委(纪检组)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县(市、区)纪委书记和市直单位纪检组长述职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并对各县市区纪委、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变软指标为硬任务。通过设计制度笼子,牢牢地关住权力,使纪检监察干部行使职责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今年6月,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据省纪委出台的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自身资源和工作实际,拟定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内设机构调整初步方案》(草案),方案中明确了内设机构的设置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室更名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虽然只是名称上的改变,然而定位更加清晰明确,就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专司监督职责。

    设立机构,出台制度,自我约束和监督,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关进铁笼,这是一种工作自觉,更是一种使命要求。

    明察暗访,监督者首先接受监督

    今年6月,怀化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骆磊带领市纪委监督检查室、干部室等委室工作人员,深入到洪江市、洪江区、鹤城区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纪委机关开展明察暗访,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人员去向、工作纪律、精神面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干部去向更新不及时、上班时间面貌不佳、信访接待未给群众倒茶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今年来,市纪委监察局先后5次组织暗访组,到各县市区和机关各委室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进行督查。市纪委对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全面推行开门办公制度,对干部上下班、出勤等情况实行每日登记,对出现上下班早退、迟到等行为的,实行通报批评。

    对于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市纪委、市监察局严格按照《信访举报材料集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委局领导和机关各室接收的涉及到纪检监察干部的控告、举报材料,统一归口监督检查室列入密件管理,专人输入电脑,设置密码,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1到5月份,市纪委监察局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件4起,初查4件,初查率100%。

    正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赖馨正所言,“监督者要首先接受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向我看齐’的底气,发挥‘一级做给一级看’的效果,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开门纳“监”,邀请群众代表走进纪委

    开展“走进纪委”活动,主动开门纳“监”,把外部的监督力量请进纪委参观指导纪委的工作,是怀化市纪委监察局在加强内部监督上的一种探索。5月22日,市纪委、市监察局邀请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龙四清、全国人大代表蒙兰凤、省政协委员向东辉等19位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开展“走进纪委”活动。

    “以前纪委给我的感觉十分神秘,除了偶尔听说有人被‘采取措施’时会联想到纪委外,对纪委完全不了解。”5月22日上午,被邀请参加“走进纪委”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通道一完小校长蒙兰凤一边参观了解市纪委、市监察局办公室,一边感慨地说。

    当天上午,代表们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参观了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对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组成、各职能处室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随后,代表们参观了怀化市反腐倡廉教育培训中心,代表们进入到“办案区”进行实地参观,通过现场感受和工作人员的讲解,切身体会纪委简朴的办案环境和严格的办案要求。

    “走进纪委”是一次打破纪委神秘感的有效尝试,是一次自揭面纱的大胆革新,通过代表们的参观指导,让纪委工作接受监督,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纪委、理解纪委、支持纪委。

    阳光办案,坚持“现场监督办案”

    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由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纪委办案一直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为适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查办案件质量,进一步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市纪委、市监察局从2011年起探索建立了“现场监督办案”制度,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监督违纪案件的查办过程,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现场监督办案制度,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特定阶段,选派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到办案现场进行监督,制作书面监督情况记录,并将其附卷,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针对大案要案和被调查对象陈述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反复的案件,采取“现场监督办案”。担任“现场办案监督员”的必须是县(市、区)以上党代会代表,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另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参与“现场监督办案”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学专业知识水平;必须接受安排并自愿参加谈话,自愿写出“现场监督办案”情况说明,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必须符合《行政监察法》有关回避的规定。每次参与“现场监督办案”的“现场办案监督员”必须为两人以上;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现场办案监督员”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人。

    “很阳光,很给力,很大气。消除了我们心中对纪委查办案件的神秘感、陌生感和距离感。”谈起现场监督办案,一名受邀监督员深有感触地说道。据了解,到目前,怀化市本级共对查办的11起大案要案,推行了“现场监督办案”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姜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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