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责任 重大问题“一案三查”

适时启动派驻机构改革
“坚持制度创新,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近日,湖南省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监督责任的通知》,是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统筹推进“三转”,提前谋划部署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尝试性举措。
今年9月24日,湖南省纪委召开省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会议,会议对省纪委监察厅内设机构的调整情况进行了通报,安排部署派驻机构改革工作。
“加快‘三转’,聚焦主业,进一步增强派驻意识,善于监督、敢于执纪,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要求,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快跟进步伐,及时在思想、体制、工作和作风等方面作出全面调整。认识要提升高度,改革要加大力度,监督要保持强度,自身要增加硬度。
关于派驻机构改革,省纪委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适时启动。黄建国强调,当前,党委(党组)要全力支持尽主责,支持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按要求调整和退出分管的其他业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退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要转变观念当主角,作好工作上的准备,搞好能力上的储备,以全新的姿态迎接新一轮改革的到来;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作为争主动,在积极筹划改革的同时,把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牢牢抓在手里,加大落实力度,确保眼睛更亮、监督更有效。“三转”的核心是转职能,派驻机构的主业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强化监督专责,把监督定位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握紧执纪利剑,转思路,努力把执纪惩处职责履行到位。要抓住问责关键,今后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问题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者的责任。
专心当好监督员
“为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姓‘纪’,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强化身份意识、角色意识、主业意识,要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在其位谋其政,确保监督没有盲区。”黄建国说,各派驻机构要树牢“派”的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完成省纪委交给的任务,要发挥“驻”的作用,加强情况收集、监督检查、查究问责等工作,让“驻”更好地体现“派”的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省纪委划定了派驻机构六项工作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行为,保证党纪条规有效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是监督检查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是监督检查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执行中央、省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查处驻在部门及直属系统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四是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实际,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案并作好任务分解,明确班子成员、各项任务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理和解决;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案双查”,对驻在部门相关人员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五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办理信访举报。严格审查和处理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重点查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核查信访举报,管理和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六是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派驻机构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防止“灯下黑”。
强化制度保障
加强派驻机构监督履职行为的制度保障,才能确保派驻机构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省纪委明确和健全了三项工作制度。
一是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规定,凡分管了其他业务工作的,必须抓紧作出调整。新任派驻纪检组组长在驻在部门的工作分工情况,应当在分工确定1个月内书面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
二是派驻机构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工作制度。派驻机构要严格执行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以及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的规定,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各派驻机构对照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每年年底书面向省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是派驻机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追究派驻机构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派驻机构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管辖范围内案件不及时组织核实、调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派驻机构有关领导的责任。(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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