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倒逼责任落地生根

为进一步发挥案件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岗双责”职责,近日,资阳区出台了《资阳区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倒逼责任落地生根。
《办法》中所称的“一案双查”,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纪检机构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对适用范围、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影响等作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界定。在分别厘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以下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十种情形启动“一案双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和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顶风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被省、市、区纪委或作风办通报曝光、立案查处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下级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纠正、制止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领导班子视情节分别作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予以整改、建议区委进行组织处理等。对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建议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办法》的出台,将推进区纪委监察局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形成“高气压”“强气场”。 (资阳区纪委 蔡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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