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出台落实 “两个责任”问责办法 明确问责情形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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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娄星区委、区纪委主动担责、主动作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娄底市娄星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作为娄星区委一号文件在2015年娄星区第七届纪委第五次全会暨全区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印发。
该办法在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正确履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三个方面明确了问责的情形。其中,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11种情形须问责,党委班子成员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均有8种情形须问责。(娄星区纪委宣教室 毛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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