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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大家谈】以更高标准践行“严以用权”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5-11-12 11:10 来源:三湘风纪网

——学习《准则》《条例》有感

曹传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既明确崇德向善的高标准,又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既延续“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两项法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与严以用权是一脉相承的,在操作层面上,两项法规又为严以用权提供了新的有力抓手。

    一是德为重,高标准推进“严以用权”。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新修订的《准则》,除了篇幅结构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继承和发扬了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以德为重,注重立德,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追求。《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准则》就是在昭示党的治理越来越严,共产党员不单是不能做什么,更应该要去做什么,严在我们党员干部不是不能踩底线,而是要去够“高线”。因为党员领导干部能不能严以用权,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准则》树立的“高标准”解决的就是理想信念的问题,“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如果党员干部能够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必然会敬畏权力,规范行使权力,“严以用权”的目标和要求自然就会实现。

    二是纪在前,负面清单倒逼“严以用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前的《条例》就存在“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等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干部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这份“负面清单”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王岐山同志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份“负面清单”比以往更细,吸收的内容也更多,可以说是动辄得咎。比如说《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就转化为纪律条文,以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将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据统计,自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1526起,处理12084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2688人。2016年1月1日后,类似这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就直接适用《条例》了。可以说,“负面清单”把权力管到了细处,也通过6类纪律管到了大大小小的权力,为权力划了红线,设置了禁区,让权力不敢再任性。

    三是做表率,率先垂范践行“严以用权”。结合实际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以两部党内法规的高标准来践行“严以用权”,我觉得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学习宣传两项法规的表率。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把两项法规牢牢刻在心上,率先营造学习两项法规的浓厚氛围。二是做好遵守两项法规的示范表率。牢记《准则》中“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修齐治平,注重立德。绝不触碰《条例》中的底线、红线,以更严的要求带头遵纪守规,做好示范者,积聚正能量。三是做维护两项法规的表率。依托两部党内法规这一有力抓手,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两项法规尽早落地生根,成为干部平安的护身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防火墙”。(作者系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副组长 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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