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出台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为严防“灯下黑”,常德市纪委再出狠招,向自己“亮剑”,制定出台了《常德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对巡察对象和范围、巡察的内容,以及巡察机构和人员、巡察步骤及方法、巡察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都进行了细则化的约束和明确,是该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之举,为建立起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常态化机制确立了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市纪委常委会要求巡察的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都是巡察的对象。今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等,共计七项内容将是巡察的重点。
《实施办法》规定,巡察工作采取集中巡察、专项巡察等方式进行,对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巡察每届巡察一次,根据监督需要,也可增加巡察次数;对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日常监督需要开展巡察。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依纪依规分别作出处理。巡察结果纳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年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
据悉,首批列为巡察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2个,市直单位纪检组5个,内部巡察工作已正式拉开大幕。(常德市纪委宣传部)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