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丧失党员条件 必须开除党籍
【开栏语】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印发之后,中共中央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准则的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如何刻印?就是要学习领悟,深入实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省纪委在湖南日报开办的《以案释纪》专栏就是一种学习领悟的路径和方法。它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新旧条例规定进行对照,对案例进行评析,告诉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哪些行为是应当做的 ,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让大家知耻、知止,从而达到遵守纪律,不违反纪律的目的。
【以案释纪】
丧失党员条件 必须开除党籍
【案例3】
2006年6月至2015年4月,龚XX在担任某县副县长至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长期吸食毒品,造成恶劣影响;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并造成与一名女性非法生育一孩的严重后果;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7月,龚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龚XX的行为之所以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第一,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关于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第二,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第三,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同时,龚XX的行为还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上述长期吸食毒品、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滥用职权的行为,新条例也作了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该案中龚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多个条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对于“合并处分”的情形,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有明确规定。龚XX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的规定。
【评析】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每一个党员的基本义务。龚XX长期吸食毒品,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按照规定必须开除党籍。龚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珍惜党组织的信任,人民的重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他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希望,理想信念动摇,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吸食毒品几年,并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与一名女性非法生子,把一名有权色交易的女性调进政府机关,从违纪逐步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龚XX严重违纪违法这个反面典型,告诉广大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树牢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改造,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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