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之三: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监督不力,同样追责
1 监督不力 应受处分
【案例1】
XX同志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X县纪委书记期间,在掌握本县时任县委副书记、县长 (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涉嫌吸毒传闻后,没有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2015年11月,X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的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XX同志的行为,《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对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监督责任。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就更加严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政治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内监督机关的专门责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机关进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把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上来。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各级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组成部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纪委书记是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并把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要追究领导责任者的责任的内容,写进了新条例。这说明纪委的责任更大了,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
根据党章的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落实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要集中力量,搞好监督执纪问责,不再分管其他业务。
纪委书记要率领纪律检查机关全体人员,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执行纪律上敢于担当、敢于较真。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和抓住突出问题,认真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规定,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本案中,XX同志身为县纪委书记,在掌握本县时任县长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涉嫌吸毒传闻后,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而他既没有向县委报告,也没有向市纪委报告,其行为是一种严重失职,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同志特别是纪委书记,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职责、履行职责,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监督责任不落实,同样追究责任
【案例2】
XX同志,在2008年至2015年10月任X市科技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本单位违反规定,在科技项目中弄虚作假,套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滥发补贴,违规列支项目专项经费,滥发稿酬、劳务费等违纪行为,监督不力。XX同志作为专门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领导,其监督不力的行为,构成了失职错误。市纪委立案审查后,于2016年3月对该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领导干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的规定。XX同志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纪委(纪检组)上述监督不力的行为,《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应当追究纪律检查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新条例规定就更加严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纪委(纪检组)是党组织中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就包括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而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规定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派往下一级党组织的监督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进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把纪检组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上来。派驻机构的主责主业就是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要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位定准、把职责找准,真正聚焦到中心任务上来,要体现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机构的纪检组长,必须一心一意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驻在部门的执行情况,推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之中。不但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还要早报告早处置。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而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条规定中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党委(党组)的责任,又包括纪委(纪检组)的责任。XX同志身为该驻在部门的纪检组组长,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麻木不仁,视而不见,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提高监督执纪的能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把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3 明知违纪行为不制止,就要追责
【案例3】
2015年12月26日和27日,X县X局一党委委员、副局长(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操办乔迁宴,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该局党委书记、局长XX同志,对这一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参与宴请和赠送礼金,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县纪委鉴于XX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于2015年12月31日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这里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包括违规操办乔迁宴。因此,对XX同志的行为,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对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以及2003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应当注意,XX同志对党委班子成员违规操办乔迁宴没有制止、并参与宴请和赠送礼金的行为,按照新条例规定,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处分比2003年条例规定更重。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最高处分由原来的“撤销党内职务”提高到“留党察看”。
XX同志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习俗。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2003年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新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更加严格,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但是有的党员干部不按规定办理,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扩大到生日宴、乔迁宴、升学宴等,而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变成了一种陋习。表面上看好像是党员干部个人的私事,实际上是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行为,长此以往,会损害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动摇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我们党历来重视破除陋习,提倡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早在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提出了“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从简办理丧事的办法。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把治理这种陋习,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中,重点进行治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治理这种陋习作为基层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精神,制定下发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和“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和“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干部,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XX同志身为局党委书记,理应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自觉遵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管好本系统的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使之遵守好相关规定。他却当“老好人”,不去制止他人违规操办乔迁宴,自己还参加了乔迁宴,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他党员干部也跟着参加了乔迁宴。这种发现他人违反纪律,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行为,是一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必须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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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这些规定说明,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开展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职责。
纪委履行的党内监督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它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可以对违反纪律的相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可以对涉嫌严重违纪人员采取“双规”措施的特殊责任。纪委的党内监督责任,要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区别开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程序、不同后果的监督责任。纪委采取的“双规”措施,也要与公、检、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区别开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可以决定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决定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和执行的人员可以决定司法拘留。党内法规规定,只有纪委才能对违纪党员决定“双规”。
纪委履行的党内监督责任是一种担当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敢于亮剑执纪,敢于追究责任,就会得罪违纪的人,这就需要一种不怕得罪人的担当精神。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处理违纪问题时,宁可得罪违纪的人,也不能得罪党和人民;宁愿受到干部的一时误解和怨恨,也不愿看到干部出事后的痛苦和悔恨。这就是纪委的担当责任。
纪委履行的党内监督责任是一种“严管就是厚爱”的“大义”责任。对存在违纪行为的某个具体人来说,确实是受到了纪律的处分,但从长远来看,惩是为了治,“治病”是为了“救人”,体现的是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是从根本上帮助人、挽救人的“大义”。许多“问题干部”刚开始也就是吃顿饭、拿个小红包或购物卡的事,久而久之,思想松懈,才逐步被“温水煮青蛙”的方式“围猎”而落马的。一开始问题小,如果组织上或领导在其贪念初萌阶段,就对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或是语重心长的告诫,或是声色俱厉的敲打,或是纪律处分,也许这个党员干部就会幡然醒悟,吸取教训,不至于从违纪的边缘跌进犯罪的深渊。如果党员干部认为问题小,把纪律不当回事,把违纪当成小枝小节,等问题大了法律追究起来,就会后悔莫及。新条例强调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中央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就是要用纪律管住党员的大多数和“关键少数”。这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执纪要求,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好条例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执纪原则,防止“好干部”变成“阶下囚”。比如,一个人不知不觉走到了悬崖边上,突然有人大喊一声,再往前走就会掉下去,并伸手拉了他一把。可能实实在在把他拉痛了,但总比看到他掉下悬崖,摔得粉身碎骨要好吧。
如果把党的干部队伍比作一片茂盛的森林,那么纪委就是保护森林的“护林员”,给树治病的“啄木鸟”,拔去烂树的“伐木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全力克服,对摸准的病症要扶正祛邪、彻底医治,对找到的毒瘤要用雷霆之势、坚决祛除。这就是纪委的监督责任。
(撰稿人/省纪委 张泽军 李良勇 整理/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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