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士手记】党纪面前没有“将功抵过”
前几天,当得知甘溪镇明桥村村民肖近新(化名)在村里的各项事业均做得有声有色时,我备感欣慰。记忆的时间定格在两年前。
2014年盛夏的一天,我和主任正埋在案卷堆里准备下午上县纪委常委会集体审议的案卷材料,门外突然传来一阵嘈杂声:“你们还讲不讲王法了,有人服刑了还继续当党员、当干部!”我抬头一看,只见门口站着三名群众,为首的是名中年男子。
主任上前几步,一边与中年男子握手,一边赶紧吩咐我让座、倒茶。经过耐心询问,我们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这三名群众是甘溪镇明桥村的党员,来反映村委会主任肖近新2005年被法院判了刑却只被镇党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事。
我们向委局领导汇报后,第二天一大早便赶往甘溪镇了解实际情况。
走访中,该村一名87岁的老党员第一个给我们介绍了情况:“肖近新,2005年因保险诈骗罪而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虽然被判了刑,但他本质还是不坏的,并且是村里公认的‘能人’,今年村里换届选举他能够被选上来当村委会主任,证明群众是十分认可他的。这些年,他为村里办了很多实事,修路、办企业、关爱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等,很得人心。一个人只要改正了错误,那还是好同志呐。”临走时,老人一再拉着我们的手,恳请我们给肖近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又找镇里的负责同志了解情况。原来肖近新判刑的事镇里直到2011年才知晓,镇党委当时考虑到时间跨度长,且肖近新不但改正了错误,还对村里的贡献挺大,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便在2011年6月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处分期满后又于2012年6月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村里有些党员认为镇里的决定不恰当,为此事多次上访。我们来调查此事前不久,镇党委还专门就此事向县纪委打了报告,请求对肖近新党员处分问题进行重新审定。
为确保客观公正,我们紧接着又找了驻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普通党员等7人进行了谈话,并认真核查了原始案卷记录。最后找肖近新谈话时,他既委屈,又为当年因一念之差而酿成的苦果深感懊悔。谈到自己这几年背着个处分在村里任劳任怨工作还被举报时,七尺男儿竟情不自禁地落了眼泪。谈话结束时,肖近新一再恳请我们恢复他的党员权利。
是严格执纪,还是考虑实际情况网开一面?如何抉择,考验着执纪者的责任担当。2014年8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2011年6月原本给予肖近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变更为开除党籍处分,责成甘溪镇党委对其村委会主任职务依据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老百姓所说的“王法”,其实就是党规党纪。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党纪规定。不可否认,本案中曾经犯过错误的肖近新改过自新了,并且也为村里、为社会做了贡献,我们也很同情他。可是,违反了党纪就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党组织犯的错误也必须予以纠正。要知道,党纪面前没有将功抵过。作为执纪者,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决不能因为对方贡献大些,纪律这把尺子就量宽一些,反之,则紧些。
(衡东县纪委 申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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