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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谢建国醉酒驾驶案例剖析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05-26 15:24 来源:三湘风纪网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桂阳县仁义镇中学7名管理人员违规接受宴请,校长谢建国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政策执行不力,县教育局和县交警大队涉嫌不作为,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2016年4月,桂阳县纪委严肃查处了谢建国醉驾案系列问题。一起醉驾案,引出多个问题,问责14人。

    【案情】
    2016年3月24日晚,桂阳县仁义镇中学校长谢建国等7名管理人员违规接受仁义大酒楼老板宴请,陪酒的是老板的父亲刘潭文、弟弟刘杰以及谢建国的老表陈明刚,三人均是县烟草公司职工。
    席间除2人未饮酒外,其余8人均参与饮酒劝酒。酒后刘潭文、刘杰、陈明刚分别驾驶私家车离开,谢建国回学校后,也驾驶私家车上桂阳宝山。21时许,谢建国行驶至培才路238队路段时,越过中线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坐在后排位置的刘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建国电话告诉其妻子肖某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现场。肖即安排其弟肖嗣海顶替谢建国到交警大队投案,被民警识破。次日凌晨1时许,县交警大队民警从仁义镇中学将谢建国带回接受调查。
    3月25日,县交警大队对谢建国涉嫌交通肇事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3月29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对县交警大队提供的谢建国血样进行乙醇(酒精)定性、定量鉴定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谢建国血液中乙醇呈阳性,定量为98.6mg/100ml。
    3月30日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建国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未报警弃车逃离现场,谢建国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4月8日,桂阳县公安局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谢建国执行逮捕。
    调查过程还查实了桂阳县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以及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按要求落实中办发〔2015〕10号和桂反腐〔2015〕2号文件精神的问题。
    县教育局对仁义镇中学具有监管职责,但县教育局党委委员欧阳军作为仁义镇中学驻片领导,“一岗双责”责任不明晰,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仁义镇中学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县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成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不到位,从3月24日谢建国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县公安局立案并被刑事拘留到4月14日县纪委接到投诉介入调查,县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一直没有对谢建国涉嫌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也没有将谢建国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上报县纪委,致使该案相关责任人员未得到及时查处。
    县交警大队在对谢建国交通肇事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未按要求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和《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桂反腐〔2015〕2号)的相关规定,没有对谢建国的政治面貌和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证核实,也没有将谢建国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县纪委,是该案未得到及时查处的另一原因。

    【处理】
    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纪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全部受到严肃处理:
    给予仁义镇中学校长谢建国开除党籍处分,其政纪处分待司法部门作出结论后再作处理。
    给予仁义镇中学副校长李一帆、工会主席魏勇、办公室主任周正资、总务主任侯卫平、政教主任尹华军全县通报批评。
    责令仁义镇中学教务主任蒋新梅作出书面检查。
    给予县烟草公司职工刘潭文、刘杰、陈明刚全县通报批评处理。
    给予县教育局党委委员欧阳军全县通报批评处理。
    给予县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成华诫勉谈话处理。
    对县教育局局长刘阳平进行约谈。
    给予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尹锦刚诫勉谈话处理。

    【案件剖析】
    谢建国醉驾案是一起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定以及干部作风建设要求的典型案例,也是一起违反党纪国法和政治规矩的恶性案件。该案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理想信念丧失;一些单位和个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纪律松弛、组织涣散;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一是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谢建国作为桂阳县仁义镇中学校长,理应为人师表,模范遵纪守法,但其胆大妄为,顶风违纪。从谢建国肇事后逃逸以及找人顶替的情节可以看出,其真是“酒醉心明”。他在醉酒后也还知道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同样心存侥幸的还有刘潭文等三名县烟草公司的职工,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虽然暂时逃脱法律的制裁,但难逃纪律处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谢建国等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落得如今的结局,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二是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执行不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违规接受宴请,仁义镇中学校长谢建国等7名管理人员明知仁义大酒店老板设宴招待的目的是想学校照顾酒楼生意,并尽快结清2015年所欠招待费,仍然集体参与宴请;郴州市以郴办发〔2016〕1号文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但谢建国、刘潭文等8人仍然我行我素,违规饮酒和斗酒劝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驶,并根据酒驾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标准,但谢建国、刘潭文等人明知故犯,酒后驾驶,谢建国还醉酒驾驶;《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晰了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但县教育局在谢建国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后,不处理,不报告,既没有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也没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典型的不作为,是渎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向纪检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桂阳县交警大队在办理谢建国醉驾案过程中,没有及时将谢建国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上报县纪委,致使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以上五个方面,相关单位和个人制度规定不落实,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没有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三是少数单位和部门干部作风建设不力。今年以来,各单位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从严从实抓好作风建设的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纠‘四风’治陋习”作风大提质主题活动,持之以恒纠“四风”,驰而不息治陋习。围绕整治“八大陋习”,开展了多次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察,问责通报了一大批违法违纪人员,干部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还有少数单位和部门,干部作风建设停留在文件上,停留在会议上,停留在口头上。有一些“世外桃源”,外面狂风暴雨,里面风平浪静,有一些“世外高人”,缺乏自律意识,甚至还有抵制情绪。

    【警示教训】
    谢建国醉驾案再一次警示我们,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严明纪律的“严明”二字,要害就在执行。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再严的纪律也会形同虚设。严格制度规定、严守纪律要求是每一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
    (一)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全面从严治党,核心在于严明纪律。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没有严明的党纪作保障,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做到有纪可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二)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切实维护党的纯洁性;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必须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干部整体形象。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我们要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作风建设规定,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整治作风顽疾,长效常态推进作风建设,以昂扬的精神状态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以优良作风打造优质服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桂阳县纪委:欧阳集中  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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