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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实施细则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06-01 08:12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日,省高院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强化对全省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省高院出台谈话函询实施细则要求,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或纪检组长负责;法院班子成员及同级别干部由本院纪检组长负责;法院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委托的其他负责同志负责。委托谈话中,受委托法院(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收到谈话对象书面说明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谈话材料和书面说明移送相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谈话对象在收到反映问题线索的内容摘要后;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函后,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说明理由并报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院党组书记或纪检组长对本单位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如存在把关不严、存在明显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谈话函询对象如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视情节加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了结、暂存、初核、立案调查等处理意见。(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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