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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启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06-30 08:20 来源:湖南日报

抓住“关键少数” 保一方“净土”
我省拟启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重要依据


    6月29日召开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今年,我省拟启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8年起全面推进。今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主要针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试点将于今年启动,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委组织部选择1个市和2个县首先试点,2017年扩大和深化试点。从2018年开始,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施行经常性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审计试点期间,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土地、水、森林、湿地、湖泊等自然资源资产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以及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等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自然资源资产是否有序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等问题;重点审查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将依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陈昂)

 

领导干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被追责

    6月29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追责情形主要有两大依据:一是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里25条追责情形之一的;二是符合《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追责形式有哪些?《细则》指出,对尚未造成生态环境直接损害或损害较小的,责令整改,给予约谈、公开道歉、诫勉处理;视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较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视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视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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