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出台“十不准” 把监督“探头”瞄准“自己人”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专门出台了《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把监督“探头”瞄准“自己人”。
《办法》明确,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专责情况的监督。重点对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办案安全以及案件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州委七条作风建设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公务消费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开展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纪律、财务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办法》要求,全州纪检监察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带头严守纪律和规矩,坚决做到“十不准”:不准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权威、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言论;不准打探案情、泄露案情、在公开场合议论案情或向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未经批准,单独会见执纪审查对象;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不准擅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资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资料带出办公场所;不准私自截留、挪用、暂扣涉案款物;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的利益输送;不准本人或默许、纵容、授意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滥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牌子搞特权、逞威风、耍霸道;不准在公务接待中饮酒。(湘西自治州纪委 谭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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