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对13种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情形进行追究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7-04-21 08:48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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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怀化市纪委制定下发了《怀化市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严肃问责倒逼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为脱贫攻坚护航。
《办法》明确了13种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的具体情形,如“贫困对象识别、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存在虚假冒领、侵占等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违规安排扶贫项目,或者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的;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雁过拔毛”式腐败问的”等,确保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为“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市、县机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省、市、县驻村工作队员,乡镇(街道)、政府(街道办)相关责任人,村支两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时,《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被追责的相关人员将被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撤(罢)免职、降职等处罚,被追责对象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归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对中央、省在怀单位干部或中央、省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脱贫攻坚责任追究情况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并进入个人人事档案。(怀化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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