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高院纪检组:实施廉政监察员制度

近日,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高院《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通过三“重”三“强”的方式,深入推进实施廉政监察员制度。
强职权、重制度。省高院机关每个部门均设立廉政监察员1名,廉政监察员由各支部负责纪检工作的支部委员或部门副职兼任,实现了全覆盖。明确工作职责。监察员主要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每半年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同时,廉政监察员需时刻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及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员全年对所在部门人员进行例行廉政谈话不得少于2次,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必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划定工作权限。廉政监察员有权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在部门和干部存在的任何问题。同时,驻省高院纪检组还在探索廉政监察员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
强考核、重成效。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听取一次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汇报,了解履职情况,并根据其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检查与督促,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廉政监察员,给予表扬并向党组推荐。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优秀的廉政监察员在提职晋级时同等条件应优先考虑。廉政监察员出现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党纪条规严肃处理,对不称职的廉政监察员及时进行调整。
强沟通、重践行。今年7月,召开了院机关廉政监察员座谈会。会上,驻省高院纪检组向院机关25个部门的廉政监察员下发了《细则》,并组织监察员们对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管理和考核等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驻省高院纪检组建立了湖南高院廉政监察员微信群,组、局领导、部分工作人员及全院25名廉政监察员均加入其中。(驻省高院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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