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纪专评】对抗组织审查无异于“飞蛾扑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亿元局长”——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有媒体报道称,龚秋桂在被留置前,曾多次与人分析形势、商量对策,组织模拟审讯实战演练,要求有关人员向他表忠心,妄图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龚秋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从近年来落马官员的通报来看,像龚秋桂这样“精心组织”对抗审查调查情况并不少见。如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付国在组织初核期间,与妻子一起转移隐匿涉案物品,并安排下属销毁证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吴卫华则组织多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或伪造涉及当地酒店、歌厅、宾馆、商场、加油站的票据证据,前后17次对抗组织审查;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支队长刘军更是采取“自伤”的方式来对抗组织审查。
贪腐官员之所以不甘在党纪法规面前“束手就擒”,敢于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一方面是侥幸心理作祟。他们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自认为手段高明,隐藏得深,组织发现不了。甚至天真地认为,只要和一些行贿人及有关人员对好口供,形成所谓的“同盟”,就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另一方面是纪法意识的淡薄和缺失。一些问题官员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松口”,组织就不会发现更多的问题,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无法对其作出处理,于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跟组织对抗到底,一条道走到黑。还有就是迷信官场“潜规则”“亚文化”。一些党员干部在遇事后,既不自我反省,也不主动挽回损失,以为自己的关系硬、靠山大,没有摆不平的事,热衷于找所谓的“关系”“后台”说情打招呼,干预审查调查,甚至威胁恐吓办案人员,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包含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时,一定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老实交代问题。如果是费尽心思、处心积虑加以对抗,无异于“飞蛾扑火”,其后果只会是错上加错,最终得到纪法的严惩。
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所谓高明的手段和套路在办案人员面前其实就是小儿科,特别是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运用,即便你千般狡辩、百般抵赖,也无济于事,更不会影响证据链的形成。看似牢不可破的同盟实则非常脆弱,那些行贿人和利益相关人一旦被抓起来,很有可能就是检举、招供最积极最主动之人。所谓的“后台”“关系”就更不靠谱了,他们一旦获悉你被查,只会在第一时间与你撇清关系,划清界线,做到及时止损,以求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贪腐违纪就像踏入泥潭沼泽,如果用蛮力挣脱,只会越陷越深,加快陷落。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看似是在给自己找出路,其实是将自己逼上绝路。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行为都不会改变事实,只会是越抵抗越严惩,对组织不忠诚老实更是失去自救的机会。问题干部更应该明白,唯有积极悔罪、坦白交代问题,争取组织宽大处理才是唯一的正途。(彭超雄)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