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规范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服装购置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新宁县纪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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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近日,新宁县纪委、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服装购置支出的通知》,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中的服装购置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服装购置的标准和经费来源。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以上各部门举办的各项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参加单位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不超过400元/人的服装,服装购置后,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县级以上组织的公益性文体演出活动,因情况特殊,需超出以上服装购置标准的,需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及县纪委备案。服装的购置经费由单位从预算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安排专项资金,单位不得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二是界定服装配备人员的范围。对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的服装配备严格限制于各参加单位的直接参加人员,不得为本单位与活动无关人员超范围购置服装,并不得对其进行货币补偿或发放等价货物。三是严肃查处服装配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各单位以节庆、纪念、公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名义,为单位干部职工购买服装或变相发放福利。一经发现,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追回违规购置服装经费。(赵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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