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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开展新一轮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09-09-01 16:44 来源:衡阳市纪委监察综合室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近日,衡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新一轮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为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衡阳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张自银市长任组长,邹文辉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处置的日常工作。清理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及《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
 
    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清理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经国、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重点清理各城区工业园区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供地要求标准或容积率达不到用地规定指标的闲置土地和市本级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种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一些单位以各种方式取得却长期闲而未建的闲置土地,以及各开发公司出让后长期闲而不建和历年来有关乡镇开发出让后闲置未建的土地。
 
    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目标是:盘活存量,促进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步骤分为摸清底子、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三个阶段,自2009年8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0日完成。按照公布名单、立案调查、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布处置结果的工作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不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4、已动工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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