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创新三项制度增强预防腐败的保障性

益阳市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通过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切实增强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推进力和保障力。一是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在出台《益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今年6月制定了《益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不受岗位变动的影响,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经调离或升迁的均予以追究,且上追一级。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今年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7个单位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诫勉谈话,并在全市范围进行了通报。二是围绕规范权力运行落实民主集中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加强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并将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延伸到市直二级机构和区县(市)直单位及乡镇(街道)。扎实推进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集体决策时末位表态的“三不一末位”制度。如市直单位有5例“一把手”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的得到了及时纠正。三是围绕强化监督职责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益阳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结合科级以上干部案件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重要工作和案件线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报告职责的和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阻扰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报告职责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组织开展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与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人谈话2次20人次,有效督促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