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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八项制度”理顺派出机构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株洲县纪委

 

株洲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从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完善机制制度入手,不断理顺“四种关系”,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促进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并颁布了“八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这八项制度分别是《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处理暂行办法》、《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暂行办法》、《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谈话、诫勉和函询暂行办法》、《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下访暂行办法》。通过这“八项制度”的落实,逐步理顺派出机构相关的“四种关系”。
一是理顺派出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制度规定,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权、事权和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派出机构人员的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年度考核、后勤保障等均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和管理;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调配、待遇等与委局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财务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统管,实行报账制度,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一名报账员,重大项目开支和大额资金(2000元以上)使用必须报经县纪委主要领导同意;专项经费、办公经费、车辆经费以及相关行政经费按财政预算执行,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动使用。
二是理顺派出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的关系。制度中对派出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的关系也有规定,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上,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的关系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派出机构作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委局各室要本着“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深入各派出机构指导和交流业务工作,努力合成一个整体,确保机构改革后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层次不增,事不乱,人不空闲,凝心聚力,和谐发展。
三是理顺派出机构与管辖(联系)单位之间的关系。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管辖(联系)单位之间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管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管辖(联系)的纪检监察工作;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同与管辖(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工作机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不得利用监督的权力干涉所管辖(联系)的具体事务,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各管辖(联系)要自觉接受负责管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行政领导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审批、重要人事安排等重要会议,要主动邀请负责管辖(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 管辖(联系)向上级报送或向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负责管辖(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
四是理顺派出机构与管辖(联系)单位内设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改革后,该县撤销了除政法系统的所有县直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员),各单位都指定了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与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的沟通、协作和联系, 形成整体合力,共同解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营造团结协作、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八项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2个月来,已经指导乡镇纪委、县直单位办案21起,其中办结7起,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吴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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