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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贿赂,接受旅游,衡山教育局五官员被判刑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09-12-08 09:47 来源:衡阳市纪委监察综合室
    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对衡山县原教育局副局长谢某、教育局勤工俭学站原站长欧某、原副站长赵某、胡某、李某5人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各判处5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衡山县教育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系衡山县教育局投资设立,由局勤工俭学管理站负责管理。该公司由罗某承包经营,管理站对该公司的产品价格、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004年,衡山县教育局决定对全县中小学作业本改为“健视书簿用纸”,由此中小学作业本的制作成本提高。在此情况下,公司承包者罗某与管理站于2004年3月签订了《关于中小学作业本改版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中小学作业本的单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2分钱/个。
  2005年下学期,被告人胡某结算作业本款时,发现罗某一学期多获利18000余元。为此几被告人要罗某“表示一下意思”,罗某表示愿意将多出的利润给管理站的人。事后,罗某将18000元送到管理站,被告人欧某、赵某、胡某、谢某、李某及唐某(另案处理)六人将罗某送的18000元均分,每人3000元。
  罗某从2006年上学期至2009年上学期共7个学期,每学期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将钱送给五被告人。
  2007年暑假期间,被告人要罗某请客去旅游,罗某遂出资18000元,邀请被告人一起去旅游。被告人谢某因故未去,被告人欧某、赵某、胡某、李某四人与罗某一同去山东旅游,每人实际花费3000元。
  自2005年下学期至2009年上学期,被告人欧某、赵某、胡某、李某分别收受罗某财物27000元,被告人谢某共收受罗某财物24000元。该案在侦查期间,五被告人全部退缴了赃款。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赵某、胡某、谢某、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2007年暑假期间,罗某出资18000元交给被告人赵某请四被告人去旅游,旅途开支由被告人赵某统一支付,四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收罗某的现金,仍是变相收受了罗某的财物,其性质与直接收受现金一样。五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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