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为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标志着该省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有效预防腐败等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湖南省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栽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裁量权空间。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定制度。除遵守—般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欠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特别规则。实行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投诉人、举报人。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裁量行为的,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分别作出责令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的处理。责令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决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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