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湖南省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湖南省纪委

  近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月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该《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与该信息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澄清。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报告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排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该《办法》要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收费、价格和其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前款规定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

 

  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三)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四)公共卫生政策;(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