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十个不准”规范房屋拆迁工作纪律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1-06 10:09
来源:靖州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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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推动重点工程和危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靖州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的纪律规定》,明确“十个不准”。
《规定》要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党员、公务人员在拆迁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十种”行为:不准编造、散布各种不利于拆迁工作的信息和传言;不准以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消极对待和抵制拆迁工作;不准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支持、怂恿、煽动闹事等;不准借拆迁之机,在住房面积、房屋产权、租赁权变更和发放补偿款等方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教唆亲属、朋友及其他人弄虚作假;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朋友说情、打招呼、递条子、请客送礼,直接或间接为本人及亲友、他人在拆迁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干扰、阻碍或故意刁难拆迁工作;不准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拆迁时间,提出无理要求,影响和干扰拆迁进程;不准利用拆迁之机搞突击装修、改建扩建,妨碍拆迁工作;不准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依法拆迁工作任务;不准在拆迁工作中参与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规定》明确,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党员、公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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