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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编辑:郴州市治贿办 发表时间:2009-06-16 16:39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0911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有关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将查询使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即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系统“公民信息数据库”、“湖南信用网”、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的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新开工项目的立项审批、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对象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选拔、聘用人才时将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必备手续之一。
《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将长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个人列入“红名单”向社会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合法用户传播其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进行披露。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重点披露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失信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煤矿关闭整顿明关暗不关、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法)、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高管人员失信、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督。

       同时,对诚信守信企业和个人,《通知》规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等职能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在获得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中标、选拔录用人员、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在资质等级评定中实行奖励加分,金融、保险部门给予其贷款利率、保费及其他市场性定价优惠。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依法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法律许可的其它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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