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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施行《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鼓励公众举报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4-02 09:29 来源:韶山市纪委办公室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效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韶山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韶山市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分解办法》,规范了举报处理程序和处理时限,统一向社会公布了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举报的内设机构、电话传真等内容。
   举报范围包括: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违反法定工程建设程序;无资质(资格)、超越资质(资格)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所承包工程;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承担、承揽工程;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隐瞒安全生产事故;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验收报告或证明;有关单位和人个不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插手招投标等。

    《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后,负责举报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标准给与举报者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奖励。负责举报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的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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