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把好“五个环节”规范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自去年中纪委、省纪委相继下发中纪发〔2009〕9号、湘纪发〔2009〕31号文件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及时召开县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了县委常委会〔2009〕15号会议记要进行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新晃县纪委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及乡镇纪委书记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今年来多次召开纪委常委会进行认真研究,并商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出台《新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及乡镇纪委书记选拔任用实施程序》。该《程序》就如何把好入口关和民主推荐、酝酿、考察、提出任用意见、呈报五个环节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一是把好入口环节。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必须达到“品行端正、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标准;必须在后备干部中选拔;必须符合干部交流任职条件,特别强调了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
二是把好民主推荐环节。规定推荐具备条件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及乡镇纪委书记人选,在正常的民主推荐程序的基础上,必须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双重呈报,县委组织部向县纪委提供适合担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及乡镇纪委书记人选。
三是把好酝酿环节。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对拟任用人选和调整的职位进行初步酝酿,提出建议名单,再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最后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是把好考察环节。坚持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予以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是提出任用意见环节。先由县纪委商县组织部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再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六是把好呈报环节。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长人选必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和任用理由后,方可送县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门呈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乡镇纪委书记必须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提出协商建议,再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同时,报市纪委备案;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及乡镇纪委书记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呈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予以调离或免职。
该《程序》的出台,为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人员素质、岗位责任感和职责使命感,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唐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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