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干部住房信息化管理

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坚决处理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房屋的问题。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省纪委决定在湘潭市试点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市于2008年7月开始试点县处级干部住房情况报告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一年多来,住房信息化管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效果比较明显。
一、主要做法
一是规范报告内容,建立住房情况档案库。经过深入调研,我市于2008年7月制定《关于领导干部住房情况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潭廉办[2008]3号),就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情况报告制度作出规定: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副县级以上的干部,都要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住房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1、自建房、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情况,购买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情况,租房、出卖和出租房屋的情况;2、住房所在地址、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住房结构及层数;3、房屋造价或价格、付款数额、资金来源,出卖、出租房所得钱款收入和纳税额;4、房屋买卖、出租,现居住人员情况;5、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审批手续。2008年全市有1727名县处级干部上报个人住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电子和文字档案库。
二是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在时间上,对于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住房信息化管理文件要求报告对象应当在住房变化后1个月内重新报告住房情况;对于新提拔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要求在任职后1个月内报告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掌握。在程序上,明确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收集,统一上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2009年1-9月,我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新提拨的72名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全部纳入住房情况档案库。
三是对接产权产籍电子档案,随机查询核实。在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情况必须填报本人和配偶、子女、家属的身份证号的基础上,市纪委在市产权监督管理处的产权产籍电子档案系统设立连接端口,只要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就可以随时查阅和了解领导干部的住房登记情况。如在查询产权产籍档案中,发现领导干部干部没有如实报告住房情况的,要求所在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如实报告,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由于住房情况档案和产权产籍电子档案的畅通连接,为信访反映、案件查处和廉政档案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可靠依据。
四是试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网上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住房申报以后,有效监督是关键。产权产籍的网上核查系统,对于暂未登记的、在湘潭以外城市购房的、在农村建私房的,都无法发现,监督效果有限。为此,2009年7月,我们决定开展住房网上公示的试点,选择在湘乡市进行,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具体做法是:将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套数、住房性质、住房位置、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产权人姓名及其与公示人的关系等信息,全部公布到网上,公布的住房信息包括登记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住房、登记在未成年的或者尚在校学习、无独立生活来源的子女名下的住房、与亲友共同投资建设、本人实际享有权利、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住房,同时在网上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对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收受贿赂、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过程中违规减免税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规建房等违规违法行为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湘乡市委决定重新组织一次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的申报,以确保公示的准确性。之后,湘乡市所有69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表重新申报了住房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效果
一是增强了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过去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个人住房属于私人权利范围不愿申报,有的认为住房属于个人财产不愿公开。这些思想障碍已基本消除,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已经形成。二是激发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形成了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网站发出住房信息公示初期,因调试版面曾屏蔽一天,网友即发帖提出质疑:“有这个标题,可却没做链接,这个空壳壳放在上面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再次公示之后,网友呼吁“自建房都填上来了,大家把眼睛擦亮,看看哪个有漏了没填的。”表明群众监督热情极大地迸发出来了。湘乡市将69名领导干部住房信息予以公示后,许多网友随即在“龙城网络社区”等网站发帖和跟帖,多数网友对这一做法表示支持,希望进一步扩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表现了参与监督的浓厚兴趣。三是监督的效果进一步加强。通过建立申报制度,将过去通过个人重大事项等方式,分散地、不经常地报告住房情况变更为常规性、动态性情况报告;通过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将过去的住房情况由单位内部监督为主扩大为社会监督,扩大了监督的主体;通过建立产权产籍电子核查制度,对住房申报信息可实时核查和监控,促使领导干部如实准确申报。这些都大大增强了对领导干部住房方面的监督力度。四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在全国的率先探索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主要体会
第一,要坚持以住房申报与公示为切入点健全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领导干部是监督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是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烈。实践证明,住房公示是探索财产公示制度的较好途径,其他财产如现金、存款、门面、投资等,情况较为复杂,核查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住房公示的条件则相对成熟,易于取得突破和经验。良好的监督机制,是住房申报和信息化管理制度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一开始我们采用的是网上产权产籍核查的方法,但仍属于内部监督范畴,在干部住房已经商品化、社会化的时代,必须充分依靠和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面向社会公示之初,就有网友呼吁“大家把眼睛擦亮,看看哪个有漏了没填的”,公示期间,国内各知名电视台、报纸和网站都进行了报道,众多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短期内就激发了群众和舆论广泛、积极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应该说,领导干部住房公示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要求,就民主监督而言是一个进步,总体方向是正确的,也是可操作的。
第二,要坚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首先,住房公示宜先在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干部中实行。厅级以上干部在某一地方或部门位置重要,工作范围宽,如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被媒体和网络炒作,则可能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多被动。县处级领导干部工作范围相对较小,不良影响相对较小,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联系更多,即使一般问题,群众看得重,及时核查和纠正有利于促进广大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其次,住房公示宜在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中进行,不宜于一刀切。公示的对象应该突出重点,范围不宜太宽。如果凡是乡科级、县处级,不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公示,反而淡化了监督的重点,效果反而不好。除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外,其他班子成员可以实行单位内部公示等办法。
第三,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首先,公示内容要粗细有度。由于担心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不少领导干部要求不将住房详细位置公布出来,此项则宜初不宜细,但如购买金额、资金来源等该细的项目却不能太粗。总之,一方面要切实保证有效监督,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注意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其次,公示数量要适当。一次公示的数量要适当,一次不宜太多,可一部分一部分地公开,逐步进行。再次,宜设定一定的公示期。每年设定一个时间定期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则予以关闭,最好不要长期挂在网上。
中共湘潭市纪委湘潭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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