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建设出台新规定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0-04-21 11:3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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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建设到了新的阶段,对湖南省社会信用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决议》明确社会信用建设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四个方面,并对其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决议》从广义的信用着眼,同时又针对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难点问题,把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决议》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充分发挥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作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资质管理、融资授信、招标投标、订立合同、信用交易、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二是建立严重失信行为公开披露制度。对有恶意违约和逃废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骗偷税、商业贿赂、提供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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