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

彭建民
随着国有企业的大量改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领导干部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
当前,在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领导体制设置不尽合理。从改制后的情况看,在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中,主要领导的设置一般有两种形式: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三职一人兼;或者董事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人兼,总经理分设,这种情况占大多数。实行一肩挑,可以减少管理层次,但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内部监督、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实施。二是企业内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改制后,企业内部存在着“两个系统”,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的经营决策系统和职代会、党组织、监事会、工会构成的监控系统。但实际上监控系统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往往显得软弱无力,企业的各项活动往往只按照经营决策系统的意志运行,脱离监控系统的监督。三是外部监督不力。有关部门片面认为,现在强调政企分开,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再对他们“管手管脚”,从而放松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甚至放任自流,不闻不问,最终造成权力失控,导致企业领导干部滋生腐败。
二、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标本兼治
要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权力规范运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做到标本兼治。
(一)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通过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性观念、政治观念、纪律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把接受监督变为自觉行动,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加强监督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愿望,也是党和政府对他们实实在在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同时,对那些以种种理由和借口逃避或拒绝接受监督的行为,要视其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身份,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营管理监督。企业在市场经营、市场竞争中,必须依法廉洁经营。为此,企业内部应该建立一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从投资决策、技改投入、生产销售到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仓储、运输、分配、福利、廉政建设等方面,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在促进企业内部运转协调的同时,约束、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和权力运作。要特别重视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经营活动的监督,把企业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作为制度监督的重点,制订专门的监督办法,认真抓好抓实。要加强对业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规章制度切实起到规范约束作用。
(三)建立科学领导体制,严格实行分权制衡。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领导层结构应改变绝对集权的管理体制,建立各司其职、相对分权的权力制衡机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设,切实改变决策机构(董事会)与执行机构(经理班子)混同,决策机构与执法机构人员、职能混淆,执行机构不受监督的状况。要改变监督机构(监事会)隶属于行政机构、不利于监督的现象。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企业董事长兼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有权弹劾并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做法,使监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并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能迅速通过决策机构得到解决。同时,要从制度上规定每个企业领导成员的权力行使程序,并进行严格监督。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大额资金的投资使用等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大事项上,应把权力集中于领导班子集体由集体掌握控制,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状况,防止以权谋私。
(四)强化内部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一是坚持政治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企业改制后,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始终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要通过一定形式就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把握企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监督,使其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二是理顺经营关系,搞好综合监督。在关系处理上,要确立董事会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切实保证有决策权;要保证经营者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法定权力,规范经营执行权;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出资者的权益和决策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经营者渎职和权力滥用行为;保证股东会的最终控制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就使各自的权力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为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发挥整体效能。三是依靠职工群众,开展民主监督。目前职工作主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方面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党政领导联系职工群众制度、职工群众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厂务公开制度,以保证职工群众能够对经营者实施的有效监督。为了形成监督合力,可以在企业建立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统一协调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或监事主席为副职,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企业中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在发挥职能作用上,优势互补,形成既各自独立、又紧密协作的一体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重视强化外部监督,规范企业领导行为。一是加强纪律监督。转制企业的领导干部有许多是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理直气壮地抓好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重点要抓好纪律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领导干部的轻微违纪想采取“打招呼”教育和下发监察建议书的办法,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防微杜渐;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把严肃查处企业领导干部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偷税漏税以及侵占国有、集体资产,侵犯股东、职工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执纪查案工作的重点来抓,尤其要下大力气查处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通过加大对企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纪律监督的严肃性,促进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认真实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企业领导干部在管住管好自己及家属子女的同时,担负起自己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企业,如果领导干部中出现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三是有关党政领导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要齐抓共管。企业改制后强调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并不等于对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可以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甚至听任少数人胡作非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加强对企业领导的监督,从多方面来堵塞漏洞。在目前情况下,很有必要制定一个较为完整的企业领导干部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职务行为规范、个人行为规范、执行规定要求等,并明确责任部门,合理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抓好这一规范的实施和执法情况监督,在监督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同时,增强他们廉洁自律的意识。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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