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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道生:限权分权是治理县委书记腐败的根本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让我们先看几组数据:

  全国纪检监察统一举报网站开通的当日,即引来 1920 万次的点击,开通首月收到 13800 件举报,45% 的举报是针对县处级以上干部;

  2003 年至 2009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判处的罪犯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 4525 人,同比上升 77.52%;

  自 2006 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 22 名,其中 9 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 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安徽省有18个县(区)委书记因为贪污被撤职查处,占了全省县(区)委书记总数的六分之一强;2009年1至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增长 10.8%。

  这些数据说明了,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当今,45% 的举报是针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是腐败的重灾区、高发区,县委书记的腐败问题同样不能小视,并且腐败率有上升的趋势。县处级干部腐败问题已成为我国腐败蔓延泛滥的“共性问题”;尽管我们的反腐败斗争特别强调了权力监督问题,尤其是强调对县委书记的监督问题,但仍有一些县委书记“前赴后继”,压根儿不把中央的反腐败斗争放在眼里;县委书记都是掌握实权、处在“第一线”的,他们出了问题,老百姓就不得安宁,天下就不得太平。

  县委书记队伍之所以会出现腐败,我分析,主要有如下这几个原因:

  “绝对权力”使然。应该说“绝对权力”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一直没有解决好。“家长制”的重新复活,干部权力的“绝对化”成了一个现实。县委书记的权力非常集中,干部的提拔任用、重大工程的决策,都得他们“一槌定音”。 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对这一级别领导的监督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当失去了监督、制约的“有权力者”则会很容易地将“滥用权力”兑现,变成了“腐败绝对化”。

   “利益诱惑”造成。县域经济的大发展给县委书记的腐败创造了“巨额利益空间”的“机遇”。如“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和“中小国企的改制运动”等“经济发展项目”, 都是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都不是“小项目”,都是资金涉及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成亿元的重大工程。一些县委书记会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上权力硬性地将权钱交易法则塞进“工程项目”中。

  “腐败利益集团”的形成加速了县委书记腐败的蔓延。县委书记的腐败不再是单个零星的个人行为,而是抱团结伙的“集团行为”,窝案、串案是其最主要“特色”,在一个县委书记的腐败案背后,都有一串“黄道”、“红道”和 “黑道”在撑着,结成了生死攸关的“特殊利益集团”,形成了影响一些地方政治生态的“腐败生态链”。尤其是对那些远离中心城市的、处于“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的、民主化程度、法制化程度相对低的地方,很容易使腐败快速繁殖。怎样治理县委书记的腐败问题?我认为要在四个方面加强:

  第一,在思想理论上重视对“家长制”的清理批判。“绝对权力”导致的“绝对腐败”为什么盛行?关键是“家长制”的复活。腐败问题就是“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

  第二,解决县委书记权力过大的问题。当今社会流传的“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没有真理”是事实,权力要优化、要分散,要改变传统的“你办事,我放心”的人治式选官模式,要废除“第一把手”组阁的“承包制”模式,更要避免“人权、财权和物权”都集中于“第一把手”一个人的身上,一定要注意那种“程序上的公正而实质上腐败”的选官形式。实行“三重一大”(重点项目、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大额金额)的集体讨论制度,不能在会前定调,应让副职先发表意见,正职最后发言。选官要回避。“一把手”私下串通、预先定调的“暗箱操作”,要透明、公开、平等和民主。上级部门要把好任免关,实施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度,对那些不坚持原则、不认真负责,徇情枉法者一定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加大对县委书记腐败的惩处力度。当今县委书记腐败的“出生率”高于“死亡率”,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威慑性;县委书记腐败越来越隐形,不加大力度就根本就查不出来;在不少地方的官场还是按照“潜规则”办事,“软制度”仍然斗不过“硬权力”,还会产生新的腐败分子;要扫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死角”;现在,腐败与反腐败斗争至多算是处于绷紧于一根弦的“相持阶段”,还不能算是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不能放松;在一些地方“特殊利益集团”仍对该地的政治生态发生影响,“宠”、“包”、“护”的现象仍很严重。

  第四,创新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制度。当今,在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制度上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薄弱环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纪委、监委在监督领导体制上应该有所变化。同级纪委能不能监督县委书记?理论上可能,但是实际上却很难。一些县级纪委这样说:“县委书记是省管干部,显然,县纪委监督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对县委书纪的监督目前来说也是个空当”,“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成员,特别是县委书记,确实难度太大,难以监督”,“说实在的,一个副职要是敢于同县委书记持不同意见,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 所以,在“第一把手”过于强大的今天,应该强调强化监督部门的“垂直功能”,逐步地将监督部门“剥离”出去,“弱化”被异化了的“第一把手”对本部门纪律检查部门的“监控权”。

  在群众能不能监督县委书记的问题上应该有所突破。如今,体制内的一些部门反腐败劲头挺大,却存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搞运动的痕迹。而处于体制外的广大群众则处于“想干又无事干”、“想使劲又使不上劲”的状态,不知从哪儿监督,反腐败渠道不通顺,又哪来这股劲?所以,应该尽快改变这种只重视体制内的监督而不太重视体制外监督的状况。

  应该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我们的舆论监督机制上不能与时俱进,很有改变的必要。(作者系我国著名反腐败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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