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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严防任性用权 守护国资安全

编辑:朱紫晗 发表时间:2026-05-20 08: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③

严防任性用权 守护国资安全


  湖北省秭归县纪委监委聚焦县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紧盯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权力运行等关键环节,下沉一线开展监督,压实国企党组织主体责任,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县文体公园项目现场了解情况。董璇 摄


  依规依法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原则,是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明了哪些滥用职权的负面清单?在国企领域,哪些滥用职权行为相对易发多发?怎样强化监督,推动国企领导人员依规依法履职?

  我们特邀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吴德毅,湖南省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何艺辉,湖北省当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段路育进行交流。

  开列负面清单,为国企领导人员依规依法履职划出硬杠杠

  吴德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强调要“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规定》紧扣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充实完善禁止情形,形成滥用职权7个方面负面清单,为国企领导人员依规依法履职划出硬杠杠。

  聚焦决策“一言堂”,严防权力专断。负面清单首条直指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核心是遏制个人专断、集体决策空转。实践中,有的国企领导人员漠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决策规则,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制度规定之上,搞“家长制”“一言堂”,这是国企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最突出的共性问题。

  紧盯经营“乱作为”,严防权力滥用。实践中,有的国企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中暗箱操作,压低国有资产价格;有的违规担保、拆借资金,为关联方输送利益;有的授意财务造假。《规定》第六条直击企业经营中的任性用权行为,列明负面清单,涵盖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资担保、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重点在于防范权力滥用和利益勾连。

  杜绝薪酬“违规定”,严防权力自肥。清单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奖励、福利等,核心是杜绝“自己给自己定高薪”。此次修订《规定》将薪酬、福利等审批主体拓宽至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进一步强化审批监管,并将福利范围细化为全部福利性货币收入,禁止变相发钱。

  守住资产“安全线”,严防流失风险。清单禁止以个人名义、未经集体研究,或虽经集体研究但未按规定报批的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核心是堵住借捐赠之名滥用职权、输送利益、造成国资流失的漏洞。实践中,有的国企领导人员向关联方、关系人控制的机构“定向捐赠”,表面是公益行为,实为利益输送。《规定》剑指违规捐赠、赞助背后的权力滥用,强调规范履职,划清红线、加强监管,守护国有资产安全。

  段路育:此次修订《规定》,在总则部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依规依法的基本要求,在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将依规依法的基本要求细化为7类具体禁止性规定,为国企领导人员依规依法履职提供了规范指引。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禁止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做决策。这是滥用职权最典型的表现,《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明确,禁止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比如,严禁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改变集体决定,架空民主决策机制,搞“一言堂”;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将个人意志、小团体利益包装成集体意见,以“集体负责”为名规避个人责任;故意违反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以文件传阅、领导圈阅、碰头会等方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行为。

  二是禁止违反规定处置资产、开展经营。这是滥用职权在经营领域的主要表现,《规定》第六条第(二)(三)项对此进行了规制。此次修订,还增加了禁止违规处置资产、产权登记和发放贷款的要求,将国有资产运营的关键环节全部纳入监管,堵塞了违规拆借、放贷、处置资产等方面滥用职权的漏洞,防范各类经营领域中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风险。

  三是禁止授意违反财经纪律与违规自定薪酬等。具体为《规定》第六条第(四)(五)(六)项等规定,包括禁止授意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违规自定薪酬和福利、违规捐赠赞助等。此次修订有三处重要变化值得注意:一是第(四)项中,将授意、指使、强令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的对象由“财会人员”修改为“有关人员”,避免因被授意人非财会人员而规避责任;二是将薪酬福利的范围从“薪酬+住房补贴”扩展到“薪酬+所有福利性货币收入”,封堵了通过变通名目增加隐性收入的漏洞;三是进一步规范捐赠赞助行为,全方位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滥权妄为、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必受严惩

  何艺辉:近年来,我市坚决向国企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亮剑,清除了一批“蛀虫”。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国企领域滥用职权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从问题类型看,违规决策、违规投融资、违规招投标、违规处置资产最为突出。违反决策程序,以董事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以“一把手”签字代替集体研究,或会前定调、会上走过场等问题占比较高;投融资领域因决策链条长、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滥用职权行为较为多发;工程招投标审批环节多、监管事项多,滥用职权问题时有发生;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因定价弹性大或历史遗留问题,权力寻租空间较大。

  从对象群体看,“一把手”和分管财务、工程、资产的关键岗位人员是滥用职权高发群体。“一把手”把企业视为“独立王国”,独断专行,任性用权;有的分管投融资、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国企领导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利用专业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从发生环节看,事前的尽职调查、事中的流程审批、事后的监管监督是滥用职权多发环节。比如投融资领域,存在事前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或无视尽职调查结论、事中跳过审批强行推动、事后对资金缺乏跟踪监管等问题;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在调查评估环节容易出现授意中介出具虚假报告低评漏评的问题,或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名搞变通,产生违规行为。

  从常见手段看,规避监督的手法日趋隐蔽化、复杂化。有的用“程序合规”掩盖滥权实质,有的通过“化整为零”规避监督监管,将大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以绕开公开招标;有的采取“体外循环”逃避财务监督,授意财务人员做假账、设立“小金库”。这些手段欺骗性强且往往与腐败问题相交织,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

  从线索来源看,多数问题由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外部监督力量发现,企业内部监督发现问题能力偏弱。有的问题潜伏期长达数年,直至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或相关人员被留置后才暴露,反映出事前预警和事中管控存在短板漏洞。

  吴德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是触碰纪法红线、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

  党纪层面违纪必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政务层面违法必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刑事层面犯罪必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滥用职权的同时还存在受贿等行为,数罪并罚。

  实践中,要警惕五方面风险:一是决策风险,包括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个人擅自拍板、少数人决定、虚假集体决策等。二是资产处置风险,包括低估资产、低价转让、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三是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无风控、无可行性研究、无审批、强令放款、违规担保等。四是财务风险,包括虚增利润、隐瞒亏损、私设“小金库”等。五是认知误区风险,错误认为不贪不占就没事,实际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一样要追责;错误认为集体决策就免责,实际上违规集体决策、跟风签字同样要追责;错误认为损失在任内不显就安全,实际上隐性损失、巨额负债同样要倒查追责。

  强化全过程监督,防范权力滥用

  何艺辉: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

  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压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党委(党组)对重大经营事项前置把关机制,进一步理清党委(党组)会、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聚焦国企“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通过任前谈话、定期约谈、党内监督报告、述责述廉等方式,常态提醒、及时纠偏、压实担子。

  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督促全面梳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的标准和范围。完善派驻机构列席会议、定期检查等监督举措,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记入国企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聚焦突出问题开展整治。综合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成果,紧盯融资、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对违规决策、违规融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靶向纠治。

  加强监督机制改革创新。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室组企”联动监督、联合办案等机制,提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升运用大数据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大数据监督监管平台,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防范权力滥用。

  做细做实以案促改促治。深入剖析国有企业滥用职权典型案件,选取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重点企业,有针对性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健全内控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严防虚假整改、纸面整改,推动权力晒在阳光下、关进制度笼子。

  段路育:要通过构建全链条监督闭环,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行使权力。

  前移关口,扎紧“制度笼子”。督促国企建立健全领导人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权力边界,将禁止滥用职权的要求全面嵌入企业内控流程、决策程序和岗位责任。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资产、资金、招标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比对,对超越职权、违规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精准干预,推动监督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延伸。

  靶向施治,深化集中整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违背国企改革要求、违背国企经营管理制度、违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违背国资保值增值职责、违规改制、违规投资、违规招标采购等顽瘴痼疾开展治理,深挖滥用职权背后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问题,督促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形成“发现问题—查处问责—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工作闭环。

  严字当头,强化震慑效应。持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健全与审计、财政、巡察等部门和机构的线索移送和协同联动机制。紧盯投资融资、招投标、改制重组、资产处置等高风险环节,对国企领导人员滥用职权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形成有力震慑。

  文化浸润,筑牢思想堤坝。推动廉洁文化进企业,将廉洁要求融入国有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选取国企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典型案例,解读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违规后果,深刻剖析滥用职权行为对企业发展、国有资产安全的危害,让依规用权、严守底线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国企领导人员修身律己、廉洁齐家,防范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刘一霖)



体悟

  严格依规用权,必须把牢决策关,要紧盯权力运行流程,前移监督关口。一看程序是否合规。紧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看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超越权限范围,纠治“‘三重一大’墙上挂挂”的问题。二看实质是否合规。有的国企领导人员善搞“程序包装”,会前定调、会上走过场,看似履行了程序,实则仍是个人说了算。要增强监督穿透力,透过合规表象看权力是否受制约、不同意见是否充分表达、决策结果是否公正科学。三看责任是否贯通。压实“两个责任”,对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权限的行为,要敢于亮剑、严肃问责,以刚性约束推动形成依规决策、审慎用权的良好生态,从源头上斩断滥用职权之手。

  (钟华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纪委常委)

  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从严防控国企廉洁风险。一要锚定纲纪,精准监督。紧扣《规定》明确的禁止性条款,聚焦国企投资决策、招标采购、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全面排查梳理风险点,以精准监督守牢国资安全底线。二要健全机制,固本强基。推动将《规定》要求融入国企经营管理各环节,督促国企完善内控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整改的全周期监督体系,促进监督体系与国企治理体系深度融合。三要从严执纪,规范用权。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滥用职权损害国资权益者坚决亮剑、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国企领导人员严格依规用权、廉洁履职,推动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

  (郭勇 湖南省常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严防国企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必须把住“三重一大”决策这个重要关口。办案中发现,国企腐败问题往往呈现“决策破窗—程序空转—利益输送”的演变轨迹。很多落马国企领导人员并非一开始就大搞贪腐,而是从违规决策、搞“一言堂”开始,一步步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最终擅权妄为,损害国家利益。对此,我们必须坚持“查案”与“治本”双向发力。一方面,要瞪大眼睛抓监督,紧盯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等关键环节,对擅自拍板、违规决策等行为“零容忍”,严防权力任性;另一方面,要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决策机制漏洞,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企业明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护航国企健康发展。

  (熊永秀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纪委监委派出第四纪检监察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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