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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统一裁量标尺防止同案不同罚

编辑:朱紫晗 发表时间:2026-07-23 10: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处罚金额,为何是市林业局处罚同类行为的十几倍?”2025年8月,郴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的同志对被监督单位相关领导干部自由裁量用权报告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时,一组数字的对比引起了大家的警觉——情节相似的行政执法案件裁量基准存在差异,背后是否存在权力运行不规范情况,甚至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廉洁风险,成为挂在纪检监察干部脑海中的一个问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林业局管辖资源范围广、审批事项多,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针对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特点,驻市资规局纪检监察组以自由裁量用权为切入点,将抽象的“自由裁量”转化为具体的“监督清单”,探索将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好约束公权力行使的有效路径,防止“自由”异化为“任性”。

  纪检监察组的同志介绍,重点监督的自由裁量用权行为包括“三重一大”和行政审批等事项提议用权、行政执法用权、财务支付用权等,监督对象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和局属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与用权相关联的工作责任人。

  根据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填报自由裁量用权事项报告单,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照填报内容和相应制度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裁量畸轻畸重、履行程序不完备、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后及时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问责并督促整改,通过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推动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和“不能腐”的约束。

  “第一次接到填报通知时,心里很不情愿,总觉得弄这事干嘛。”市林业局一名副局长坦言,填报了几次之后,他的想法有了改变,“现在每作一个裁量决定,我都得反复确认,依据是哪一条?在这个幅度内为什么取这个数?有没有类似的先例?填报过程如同一次自我审视,倒逼我在用权时更加审慎、规范,给行权又上了一道保险。”

  自主填报是第一步。在干部填报后,派驻纪检监察组会根据填报的行权内容开展监督,一方面核查权力运行是否符合制度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比对类似行权行为、积极回访当事人等方式,两相对照获取真实反馈。上述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处罚差异,正是在比对不同部门领导干部自由裁量用权事项报告单时被发现的。“调阅原始案卷后,我们发现,相似事由之所以出现较大处罚差异,原因在于两个部门使用各自系统出台的裁量依据,适用的制度不同,计算方式和金额也有所不同。制度的脱节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的畸轻畸重,也给选择性执法和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工作人员分析道。

  对受处罚当事人的回访也印证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担忧。“之前曾听说与国土资源相关的事情,不止一个部门有执法权,在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到底谁来管?我们心里有疑惑。作为市场主体,我们最关心的是自身能否被公平公正对待。”涉案相关企业负责人说道。

  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衔接不畅,统一相同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范围,就成为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驻市资规局纪检监察组积极推动市资规局和市林业局开展沟通会商,在同一张会议桌旁,两个部门都意识到,类案不同罚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可能给当地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经过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设定出发点、处罚金额计算逻辑等内容的充分沟通,两部门达成共识,今后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统一由市林业局归口处理,并将进一步沟通会商,就同类问题联合确定统一的裁量基准。

  沟通会商带来积极的变化。今年第一季度的自由裁量用权事项报告单中,记录着一起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裁量情况,林业部门责令涉事企业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该企业负责人向开展回访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工作人员告知了我们全市统一的执法裁量基准,企业不再因担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而托关系‘沟通’,也更加明确了法律红线在哪里、后果是什么。”(陈庆林)


  编辑点评

  一些制度衔接不够紧密,有的事项在相关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为权力任性留下了“暗门”,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郴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以监督促约束,一方面通过自由裁量事项的填报,推动领导干部和关键权力责任人时刻审视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另一方面通过精准监督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有力抓手,立足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让制度规定更加协同配合、密而不繁、有效管用,管住任性权力,赢得群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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