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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治理难题及对策分析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1-05-23 17:20 来源:芷江县纪委

    在我国,村级贿选现象相当普遍,各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离市区比较近或周围经济比较发达的行政村,贿选现象尤为突出。贿选的形式也因各地区、各村庄的情况不同,表现得各种各样,概括起来有赠送金钱、馈赠实物、请客吃饭、游说承诺、关系运作、指定代笔、跟踪干扰、暗箱操作等。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危害及原因分析
    “贿选”现象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由于贿选的对象是广大村民,“拿钱买官,做官捞钱”在村民看来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对社会风气的好转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冲击。二是那些以贿选方式参选者一旦当选,势必遭到广大村民的激烈反对,导致上访不断发生。竞争者之间产生的家族仇恨和派别对立,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三是通过贿选手段当选的村干部,想的是如何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而不是怎样发展农村经济。同时这些人也很难做到带领百姓致富奔小康,这样就制约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四是贿选行为往往导致选民根据送钱送物的多少来决定投票,这就直接侵害了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削弱了选民的民主意识,禁锢了选民的民主思想,延缓了农村的民主进程。五是贿选现象的存在,致使村民在选举时不能公正地按照德才标准,选举自己心目中的干部,有的为了家族宗族的利益,而淡忘集体利益,致使一些优秀人才很难当选。
    贿选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贿选者对“村官”背后的经济利益的追求。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人们都不愿意当的“村官”逐渐成了“肥差”,许多人竞选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种情况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尤其突出。二是贿选者对政治资源的强烈追求。一些从事经济活动的富人阶层逐渐发现,如果掌握了村委会的权力,对自己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很有利。于是,他们开始涉足政治权力,试图用“政治人”的角色背景来增强自己“经济人”的角色,这其中也会采用贿选。三是贿选者对声望和荣誉的追求。贿选者大多带有一种对声望和荣誉的强烈欲望,没有官职即想方设法去获取。这种普遍存在“官本位”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成为错误的荣誉观,使得一部分人寻找各种歪门邪道,贿选现象就不可避免。四是选民素质不高,且存在现实的无奈。农村选民普遍表现出的是冷漠、无所谓的态度,追求安分守己、息事宁人。没有正确认识自己权利与责任,认为“自己的一票不可能对大局产生影响”,怕既得罪人,同时也会丧失眼前的实际利益,甚至担心遭到报复而不得不接受贿赂。加之他们也根本无力管住那些搞小动作的人,所以他们用消极参与的方法,甚至是接受贿选、出卖选票的方法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
    二、当前村委会换届选举“贿选”治理中存在的难题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媒体的作用增强,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从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贿选现象的发展蔓延,但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要真正治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贿选”问题的界定难。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认定难和处理难。贿选概念的定义过窄、不确定,外延模糊,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许多行为是否属于贿选做出认定,给事件的处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村委会组织法》中,虽然有关于举报和查处贿选的规定,但过于粗略,使得贿选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如对于什么行为算是贿选;是否有金额和物品的数量界线;竞选时承诺当选后提供钱物算不算贿选;如何区分情感贿选和正常的感情沟通等。
    (二)“贿选”问题发现难。从迄今所发现的许多贿选案件来看,基本上是秘密进行的,明目张胆地进行贿选的占少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虽然广大村民对贿选现象深恶痛绝,反应强烈,但是,敢于直言人的却很少,打多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甚至碍于情面,不愿意介入对贿选的斗争。这些因素导致贿选案件一旦进入了司法调查程序后,取证工作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贿选”问题的处理难。一是对贿选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存在失职嫌疑的这些上级部门或者是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就给贿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组织部、民政局等单位都是指导部门,多头管理,容易出现多重标准,多个部门多种查处结果的情况,甚至出现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等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此外,《刑法》中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而村委会的选举,既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畴,更不能归入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范畴。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的治理对策
    我国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多发性、严密性的特点。贿选行为的出现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对当前村委会换界选举中存在的贿选之风,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势必盛行蔓延,愈演愈烈,给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长期不利影响。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选举法中,对贿选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方式、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主管部门能够准确把握贿选行为的条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之中,以严厉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彻底改变当前查处此类问题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二)建立司法救济。建立选举纠纷的救济机构,尽快解决司法救济缺位的现状,将“贿选”行为纳入诉讼的渠道。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法院在换届选举年设立专门的选举纠纷临时审判庭,建立选举诉讼简易程序及时解决选举纠纷,强化对选举行为的法律规制,逐步树立处理选举纠纷的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选举程序。一是确保村民的提名权,切实做到村委会成员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和选举产生。二是选举时坚持秘密画票,当场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三是选举方式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适合直选的行政村进行直选,不适合直选的,则可由村党支部提出候选人。四是选举前认真剖析容易出现的问题, 制订应急预案, 规范操作程序, 为村委选举提供重要保障。
    (四)推进四个民主整体建设。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四个民主”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是保证农民行使自治权的关键所在。在选举结束后,积极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全体村民依法自治,有效防止“选时有民主,选完了没民主”现象发生。
    (五)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利益驱动是“贿选”存在的经济土壤,正是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帐户长期处于没有监管或监管不力的状况,给“贿选者”上任后收回成本打开了方便之门。要根治贿选,应该同时从严管集体资产着手,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加监管和约束,堵住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吞的漏洞,从而在经济利益的层面根除贿选现象。
    (六)增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一是针对村委会选举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在选举期间要通过有线电视、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让广大村民增长相关知识,积极参与选举,正确行使权利。二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要层层召开选举工作者培训会议,通过明确选举工作纪律,规范选举工作程序,详细讲解选举操作技术等,确保选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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