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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纪委出台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制度

编辑:袁小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三湘风纪网

              今年2月,湘潭市纪委为有效解决重复访、越级访等信访工作难题,出台了《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试行)》。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公平、公正地做出相关结论,实现息诉息访的活动。市纪委出台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既是对维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信访问题解决效率和质量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次新的尝试。《暂行办法》对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的范围、参加人员、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信访听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上访人不服,仍继续信访的;久拖不决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其它需要以听证形式处理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听证主持人、调查人、信访双方当事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旁听的其他人员。听证过程中将组成合议小组,主持人为合议小组组长,成员从听证员中确定。合议小组负责检查并确认有关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根据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形成合议结论。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程序:主持人介绍信访听证由来、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纪律,宣布听证调查开始,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提出的信访事项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或证人。调查人就信访问题的查证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提出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就争议的事实进行公开辩论、质证。听证员就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进行分析,对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辩论结束后,由主持人召集信访听证合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形成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对信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在处理意见上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听证合议小组评议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不能当场宣布的,主持人宣布另定日期宣布听证结论。信访双方当事人、调查人、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在《信访听证结论书》和听证会笔录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信访听证结论作为该信访问题处理的终结意见,由听证承办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公开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信访双方当事人应当服从。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受理。(湘潭市纪委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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