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沅江市“十三项严禁”严防节日腐败

编辑:刘学先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14年春节将至,沅江市出台“十三项严禁”,要求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含台历、挂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3.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购物券(卡);
   4.严禁用公款搞互相走访、送礼、宴请,或者以汇报会的形式搞联谊等;
   5.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
   6.严禁违反规定收受各类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7.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8.严禁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外借和酒后驾车;
   9.严禁违反规定组织达标评比、检查考核和节日庆典活动;
   10.严禁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1.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12.严禁党政机关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行为;
   13.严禁虚列开支报销或转嫁摊派相关费用。
   沅江市对违反“十三项严禁”规定的一律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典型问题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之外,还要按照“一岗双责”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失职失察之责,并通报曝光。(沅江市纪委  刘玲)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