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廉政约谈敲警钟 重申纪律促廉洁

“单位一把手要带头严格遵守、持之以恒坚持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要对票据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严格把关,要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韶山市72家独立核算单位一把手与财务人员认真聆听了集体廉政约谈会提出的要求。
近日,韶山市召开落实“899”规定精神廉政约谈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波,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崔旺对全市72家独立核算单位一把手与财务人员进行了集体廉政约谈。
针对部分单位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湘潭市委“九条规定”精神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廉政约谈会提出了四项要求,并强调对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今年8月28日前整改到位。
一是严明纪律规定。再次重申在公务接待中的各项纪律要求,明确提出15种违反“899”规定精神的公务消费行为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列入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内容。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务消费、津补贴发放等作风建设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约谈中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把规范财务开支作为作风建设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监管,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作风建设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审核审批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规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票据报销入账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一案三查”,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把关不严的责任,二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在全市通报。对参与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公务消费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同时有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行为的,合并处理、从严追责。
廉政约谈会在严肃认真的气氛中进行,一位参加约谈会的一把手说:“新常态下,不能再用旧的惯性思维来开展工作了,我们对‘899’规定要心存戒惧,要严格按规定将单位的人、财、物管好,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赵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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