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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督添镜子,省台办在 “湖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委派监事

编辑:刘学先 发表时间:2015-12-02 08:17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14年底,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我省还未出台相关规定。为加强海促会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海促会健康有序发展,经办务会同意,省台办纪检组采取了先行先试政策,在海促会设立监事机制。
    11月13日,湖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海促会)第三届换届暨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沙举行。会上选举产生了以冯波为会长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借此之机,省台办作为海促会业务指导单位,委派了2名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为海促会监事。并在海促会修改章程中明确规定:本会设监事1-2名,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理事及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海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海促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是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二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三是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设立监事机制,这是海促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是省台办纪检组的一次探索创新。(省台办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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