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士手记】一次特别的调查谈话

从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转隶到区纪委监委后,我联系了之前办理的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肖某的家属唐某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唐某一见到我就眼泪满面:“我老公只是做了一笔生意,就被关进来了……早知道会是这个结果,我们就不做这笔生意了。家里也不缺这点钱……真是太亏了……”
我不禁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肖某受贿案是纪委在查处当地一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牵扯出来的。虽然有行贿人的证言、受贿款的来源、去向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但是肖某在第一次接受我们问话时,拒不承认受贿行为:“我这是做生意,绝对不是受贿,要追究责任的话,最多只算违反了党的纪律,是违纪问题!不是犯罪!”
面对肖某的顽固态度,我们耐心地讲解:“首先,你是政府管理火工产品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行贿人李某是你辖区内一名煤矿主,李某说他的煤矿购买、使用火工产品都要经过你审批。李某之所以会找你一起合伙做这个‘生意’,就是看重你手中有权,能为他做生意提供帮助。其二,你根本没有出钱、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李某就直接给你占股分红,这是典型的以干股分红的形式收受贿赂,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我通过同学联系上外地一个煤矿主,才最终做成了这笔‘生意’。我这是‘关系’‘人脉’入股,为了这笔生意我专门跑了一趟湘潭、长沙,这也算是参与了生意的经营管理。”肖某辩解道。
“如果你不是管理李某煤矿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而是一个普通人,李某会让你入股吗?没有你认识的那个人,李某难道找不到别的人做这笔生意?只花了一、两天时间,跑了一趟湘潭、长沙,你就分得了80余万元,这符合常理吗?”我们连着三个反问。
肖某沉默了一段时间,然后心虚地回答:“我当时认为这只是在做一笔生意,我出了力,分得生意上的红利是应该的……”
看到肖某犹豫了,我们不失时机地拿出刑法受贿罪相关法律条文、关于收受干股等受贿形式的相关司法解释,一条一条给他看,一句话一句话地分析,对他的疑惑和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接下来的几天,我们耐心地分析、解释法律,例举类似案例进行比较,肖某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的法律认识逐渐深入,不再反复坚持说自己是在“做生意”。
直到最后,肖某终于不再争辩:“之前,我总认为我是在‘做生意’。经过你们详细讲解法律和事实后,我现在知道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力‘做生意’就是违法犯罪。我确实触犯了法律,收受了贿赂,我认罪服法。”
“上兵伐谋,攻心为上”。每一名违纪违法干部都会找一些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竭力规避被追究责任。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谈话时,要找准监督、调查对象的防御点,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揭露谈话对象的错误认识,突破其思想、心理防线,使其正视自己贪腐行为的责任和后果,不逃避问题和现实,从内心接受和认同纪律和法律的惩处。(北湖区纪委监委 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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