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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创新派驻(出)机构管理方式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09-07-21 09:13 来源:益阳市纪委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省九届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近日,该市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下发了《益阳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这将意味着益阳市市直单位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职责更为完善,责任更加具体,市纪委监察局对其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该《实施办法》规定,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有两种方式。一是定期报告。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等八个方面的工作,主要形式是书面报告。二是即时报告。对收到的反映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的情况,本单位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执行财经纪律、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的情况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检查处理情况等三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在事发后3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局当面报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为督促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办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报告职责的,作出了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3次以上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有关规定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该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失职渎职、欺瞒组织,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市纪委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应积极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工作报告职责,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违者将依据《益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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