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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09-07-28 15:29 来源:沅江市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近日,沅江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办法》共11条,所称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是指沅江市在职的乡、镇、场、街道党委(工委)书记,乡、镇、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市直局级单位党政正职。《办法》规定,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在严格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有关纪律法规的同时,还应遵守和执行如下规定:一是必须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上级党委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二是必须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行为。乡科级单位党委(党组)对下属股室站所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党委会无记名票决。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存入文书档案。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不得有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经金融工作以及个人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有关规费等行为。四是必须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得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五是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六是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参与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私利。七是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办法》规定,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具体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上述事项时,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制。同时,实行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其辖区内担任下属站所的领导职务。
     《办法》规定,每年对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进行一次廉政测评,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参加廉政测评的人员为:乡科级单位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场、街道所辖村(社区)支部书记,辖区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廉政测评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廉政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20%(含20%)的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必须及时进行组织处理。认真做好涉及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信访举报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有关重要问题,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一般信访问题,向被反映对象发信访监督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对其进行信访谈话,并限期改正。同时,加强对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三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规定,乡科级单位党政正职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参与赌博的,用公款收送红包礼金的,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直接审批单位财务的一律就地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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