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线】“提成”提来了处分

“提成”一说在日常生活中多见于销售领域,即多卖多得,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是销售人员付出努力后获得的销售额分成,但桂阳县洋市镇仁和村的邓瑞嫦却因“提成”一事惹来了处分。
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2004年-2013年期间,桂阳县洋市镇仁和村7组没有组长和组干部,一直由担任仁和村妇女主任的邓某代管组里的事务。刚开始的几年,邓某想为村里和组里做点事,努力为村民争取利益。2010年,邓某得知县林业局调查核实各村林地面积,拟扩大国家级森林生态林补偿基金范围的信息。于是邀请了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7组山岭进行实地测绘,测绘后不久便传来消息:已将7组126亩山岭纳入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范围。
由于落实及时,为组里增加了一笔收入,村民对邓某格外尊重。从2010年开始,每年邓某都会联系县林业局人员到7组进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情况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名单并拨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2010年至2012年,洋市镇仁和村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基金都是由邓某领取并入了组账,用于组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养护。
2013年3月18日,仁和村7组组织召开组内村民代表大会,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组长欧阳某,并对此前邓某管理组内的账目进行了清理。会上,有人提出谁能争取国家项目到组里就可以从中提取劳务费。邓某窃喜,想到之前为村里争取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也是争取了项目资金,如果每年都有提成的话也不失为一笔收入,所以在会上提出自己去争取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一事也可以按这一协议抽取“提成”,与会人员考虑到其以前为村里做了些事就同意了。
会后,该组起草了《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如下:为鼓励村民争取国家项目,可以以村组的名义向上级争取项目,所争取的资金按三七分成,争取人占三成,村里占七成,所有参会人员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7组的村民小组公章。协议正式形成后,邓某觉得“提成”一事就算是合规了。
2013年4月,仁和村的村委干部通知新任组长欧阳某到洋市镇经管站领取2012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于欧阳某刚接手,不清楚具体程序,所以就邀请邓某一同去办理领款手续,并领取了2142元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入了组账。
5月,邓某找到欧阳某,提出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是其2010年通过努力争取来的,每年都是她联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复核,组里应该按照《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约定的“提成”付款。欧阳某考虑到之前确实是邓某在操心此事,于是和组内管事的商量后就答应了。随后,邓某便写了领条,第一次领到了“提成”643元。
2013年底,组里在大礼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组内本年度收入和开支情况逐一公布,其中包括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收入和邓某按照协议领取的30%提成,会后在礼堂门口进行了张榜公示。第一次领到提成后,提成情况公布了也没人提出异议,邓某更加觉得领取“提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之后几年一直以不同理由领取提成。
2013年到2018年,仁和村7组每次从镇经管站领到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后,邓某都会要求组干部按照协议给付提成。6年间,邓某以“三七分成”和“招待费”名义分6次共领取提成4993元。
2019年6月,桂阳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洋市镇仁和村原妇女主任邓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组内生态林防护款6000元的信访件,县纪委立即启动调查,掌握基本证据材料后对邓某进行谈话教育,邓某认识错误并作出深刻检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能有私心,为民做事不能谈条件讲价钱。”2019年10月,邓瑞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领取的提成款4993元已退还。洋市镇纪委对仁和村组和组内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
【执纪者说】作为一名村干部,为人民服务是本职工作,邓某却在为民服务的时候谈条件、讲价钱,甚至公开收取“提成费”,本是村民利益的维护者,却侵害群众利益,截留群众资金,违背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也没有坚定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党组织形象,受到了处分。(桂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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