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审理提醒函”助推审查调查“精细化”

“县民政局卢站长,党员,酒后驾车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伤,被人民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他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旧条例还是新条例?请大家发表下意见……”近日,在麻阳县纪委监委的会议室,办案人员就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的党纪条规适用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卢站长开车将人撞成重伤,他的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在2017年8月,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对他的纪律处分,应该适用的是2015年的纪律处分条例。”办案人员分析。
“我有不同意见。卢站长的违纪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2017年8月,但他的被判决的时间是2019年5月,对他的适用党纪条款应该是2018年的纪律处分条例。”办案组组长进行了反驳。
正当辩论相持不下之际,县纪委监委的业务群发来一则《审理工作提醒函》,办案组组长迫不及待点开,扫了几行后,惊喜地读道:“审理室发的提醒函里有这个知识点,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司法判决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可以适用新《条例》来处理。新《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时间标准是判处刑法的时间,而不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解释得明明白白,平息了大家的争论。
据了解,该县纪委监委采取《审理工作提醒函》的方式,由案件审理室将近期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审理案件时发现的部分问题及业务知识点进行梳理分类,通过发文和在县纪委、乡镇纪委业务群同步发布的形式,及时共享业务信息,并作出提醒。
“每次拿到提醒函都会立马研读,提醒函涵盖了审查调查工作的常见问题,有风险提示、处理建议、条例解读等。比如第二期就提示了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和涉及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解决了我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该县岩门镇纪委书记罗锋说。
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累计审理案件191起,向委机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纪委发出《审理工作提醒函》10期,助推审查调查工作精细化、高质量发展。(麻阳县纪委监委 刘洋 田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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