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线】谁买的茅台?

“请配合我们对该笔涉嫌违规公款购买茅台酒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近日,长沙市芙蓉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收到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发来的一张公款发票,发票显示,2020年9月7日“芙蓉区某中心”在某商场购买茅台酒4瓶。
“全区都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难道还有人顶风违纪,公然违规公款吃喝?必须赶快核实!”芙蓉区纪委监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配合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经初查,该购买茅台酒发票开具单位是“芙蓉区某中心”,但该中心已于2007年注销。究竟是谁购买了这4瓶茅台酒?难不成真的有单位公款消费高档白酒、私下违规吃喝?
带着这些疑问,核查人员来到某商场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芙蓉区某中心”于2001年在该商场办理会员卡,并在单位名下办理了5张个人使用的会员卡,一直由相关个人保管。工作人员随即调取了该购酒发票的POS机单据,单据签名显示购买人为“王某艳”,但与5名持卡干部姓名均不符。
眼看将要水落石出的案情,因为这与持卡人姓名不相符的POS机单据而再一次陷入疑团之中。
“如果是持卡干部购买的茅台,为什么签名另有其人呢?”
“这5名持卡干部中有一人姓王,购买人会不会与她相关?”
“或许这位王某艳是这位干部王某的亲属呢……”
面对这一新的疑点,核查人员进行大胆假设,在调取证据后立即对干部王某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证实2020年9月7日,王某将其持有的会员卡借给其妹王某艳,王某艳持该卡在商场购买了4瓶茅台酒,共计13119.96元。出于保真、万一要索赔的角度考虑,王某艳在商场开具了发票,从而出现了与会员卡单位保持一致、抬头为“芙蓉区某中心”的购酒发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本次采购的4瓶茅台酒全部用于王某艳节日期间的家宴,最为关键的是她开具的购酒发票并未用于公款报销。
一起疑似违规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终于水落石出,但事情到此并未结束。芙蓉区纪委监委根据这一线索暴露出来的单位会员卡管理的漏洞,举一反三,并向区委专题报告。随即,一场由该区财政局牵头的“以单位名义办理会员卡、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等情况的专项清理在全区范围内铺开,同时进一步严明规定,要求各单位干部职工个人购物不得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避免此类疑似问题线索重复发生。
【执纪者说】
从近年执纪监督情况看,尽管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治公款吃喝、公款购酒等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以单位名义开具个人消费发票的情况仍有发生。个人在外消费后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且不论最后报销与否,在人民群众中的印象就不好,还可能因个人消费行为引发大数据“示警”。《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明确,每一名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作风建设要抓常、抓细、抓长,不仅要守住纪律的底线,更要奔着高线走,真正在公私分明中做到严格自律,使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芙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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